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来发展党员。始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增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掌握广大师生员工思想政治状况,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申请入党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七条 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人编入各类理论学习小组进行培养教育,优秀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在党总支审核同意后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并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按季度填写培养考察意见;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支部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工作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社会表现等,培养联系人应当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将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考察的主要方式:听取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定期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等。
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地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党总支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教师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党支部。原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教师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各党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发展对象信息录入党员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必须采取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听取党内同志和党外群众意见由党支部组织,至少要有2名党员参加,听取意见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字。学生入党还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专业和班级同学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教师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28周岁以下共青团员)被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应通过团组织推优的形式,听取团组织意见,并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审核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由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由所在团总支进行推优。
第十六条 确定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如实填入《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学习情况、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谈话、查阅档案材料和函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要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或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预审(审议)的材料应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本人的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1份);入党积极分子党校鉴定表和结业证书复印件;《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审核表》(28周岁以下共青团员);《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发展党员党内外群众调查意见记录;政治审查材料;其它有关材料。
预审通过后,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全部材料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审议通过后,填写审议意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总支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党总支委员人数;审议结果;通过审议的日期;党总支书记签名;报请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学生发展对象谈话工作由党总支负责,教师发展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要及时将审批通过的发展对象在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并于每学期期末将《党员绝对增加(新发展)名册》加盖党总支公章连同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并上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意见按季度及时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考察和教育,应注重对象的特点。根据预备党员的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强化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有机结合的教育模式。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总支审议;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各党总支要及时将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在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并于每学期末将《预备党员转正名册》加盖党总支公章连同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并上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党支部。原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预备党员,应及时与原党组织联系补齐材料;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党总支进行管理,教师党员材料由党总支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审核后转交学校人事处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员发展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应当对有关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四川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川理工委〔2004〕35号)附件5同时废止。
中共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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